最近我们在审计中发现,部分项目在变更时,存在口头变更、承包单位擅自变更、合同价款的变更不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上报的现象,这样会给竣工决算审核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扯皮现象,影响工程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我们建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变更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工程变更应按《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要求的变更程序进行。

二是变更要合理合规,及时下达变更通知单。若出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不符时,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约定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漏项或非承包的工程量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已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三是施工方不得私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对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原材料与设备的更换或更改须经甲方现场工程师同意。否则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四是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否则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现场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7天内,予以确认。合同中没有实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