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自2000年我省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以来,截至目前,该项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虽经数次调整,但我市在执行过程中仍不尽人意。

一方面是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污水处理费政策滞后。如市级及朔城区城镇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开征时间是在2017年7月1日起,较全省开征时间整整迟了17个年头。另一方面是已开征的县(区、市)未能严格按照规定征收的对象及收费标准执行。近两年,我们开展了对平鲁区、怀仁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审计,平鲁区供排水公司2013年至2017年底,应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825.03万元,实际征收144.06万元,占应征数的17.46%。怀仁市自来水公司2016年至2017年6月,应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1047.54万元,实际征收123.24万元,仅占应征数的11.76%。两区市均存在城市污水处理费大量流失问题。

为此,各县(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应强化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各征收单位要切实做好基础性工作,认真履职。一要摸清征收底数,特别是大量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以及娱乐业、洗浴、洗车场等高耗水行业的登记备案工作;二要将在城镇范围内的所有用水户(包括居民)及使用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各类工业企业纳入征收对象;三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征尽征,以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筹资渠道畅通。

 

 

 

                                 (党政经责审计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