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审计机关人员少、任务重等原因,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重结果、轻程序的情况,尤其是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环节存在“走过场、成效不高和存在风险隐患”等问题。根据新修订《审计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要求,教科文卫审计科从以下三方面来规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工作。

一是严格法定程序。审计报告在提交审理机构前,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程序和要求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查出的问题交换意见,对审计报告问题的事实表述、产生问题原因、定性依据和处理方式产生更深层次的认识,进而化解分歧,取得被审计单位的认可,达到相对统一。

二是和谐文明审计。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时,要以平和的语气、诚恳的态度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交流,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的陈述,尤其是对审计发现主要问题的意见、建议,消除被审计单位“提不同意见会因此加重处罚”的顾虑,不以审计人自居,以理服人,做到文明审计、和谐审计。

三是合理采纳意见。认真倾听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原因的解释,因为站的角度不同、身份不同,对同一问题的看法有时会不相同。尤其是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政策和涉及业务专业性比较强的部门,更应慎重,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如果属实,合理采纳,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环节取得应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