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一事,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对此事作出批示:“违法违规生产疫苗行为,性质恶劣,令人触目惊心。有关地方和部门要一查到底,严肃问责,依法从严处理”。李克强总理批示:“国务院要立刻派出调查组,对所有疫苗生产、销售等全流程全链条进行彻查,给全国人民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中纪委机关报也发出质疑的声音:“一些地方卫生部门、防疫机构及某些工作人员是否与企业“勾肩搭背”,存在政商关系不清、利益相互勾连、拿好处、吃回扣等问题?”。其实,中纪委的质疑不无道理,早在2016年的山东疫苗案中,就发现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刑事立案192起,拘留202人,问责357名公职人员。审计机关作为公共资金的守护者,在医疗行业审计中更应充分发挥免疫和监督职能,进一步深化审计重点,拓展审计范围,保障公共资金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一是将社会热点、民生痛点纳入审计覆盖范围。医疗行业的发展和变革关系到每给人的切身利益,在以往的审计中,审计关注的重点是医疗行业的终端—医院和医保资金管理部门。审计内容大多是医药、医技乱收费、医疗回扣、医疗设备采购、医保资金的安全及其使用的合规性等问题。对药品特别是疫苗的安全、有效性限于专业知识,审计涉猎较少。此次事件给医疗行业审计增加了新的课题,即对药品申报和采购环节的审计,包括负责药品申报、审批的药监部门,及购进并销售疫苗的省、市疾控中心,县级防疫站。只有增加对上游的监管,才能形成审计对医疗行业监督的完整链条,形成审计范围的闭合。
二是找准重点,挖掘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我国疫苗管理采取“批签发”制度,即在每批产品上市前,都要在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样品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经过省级疾控中心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后,向市级疾控中心销售,市级再向本级医院及县级疾控中心销售。由于我国法规规定一类疫苗免费(政府付费),二类疫苗由受种者付费,所以“二类”疫苗是企业与相关部门形成利益链条的载体,应重点关注。审计要从采购源头查起,重点查看是否通过网上公开招标采购,购买疫苗的计划和实际采购数是否一致,供货企业资质手续是否完备,疫苗来源是否正规。第二要关注疫苗的库存管理。盘点疫苗是否账实相符,疫苗的票、账、货、款是否一致,查看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关注过期疫苗的流向。第三要关注疫苗的收费管理。检查疫苗的收入真实完整性,是否按规定执行疫苗零差价,核实疫苗采购和使用单位的往来款项,是否变相收取企业返利和回扣等等。
三是推动制度完善,发挥审计宏观建议职能。此次长生生物疫苗事件,折射出疫苗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还存在一定的漏洞,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审计机关要站在健全完善机制体制的角度,思考疫苗问题背后的深层次的问题,从审计的揭示功能入手,探讨药监部门的监管责任,疾控部门和医疗卫生部门的疫苗采购、疫苗供应链、疫苗消费的监督责任,以及相关的体制改革、制度建设和法规完善等。如,建议完善最小单位的疫苗全生命周期的自动化在线监测制度;规范预防接种设施条件、疫苗和冷链管理、监测和不良反应处理、预防接种告知和宣传行为以及预防接种记录和报告;加大对违法造假生产企业和失职渎职公职人员的惩戒力度;保障基层疾控机构经费,科学核定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标准;建立和完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赔偿保险机制,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赔偿,提高异常反应受种者的赔偿合理性和赔偿时效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