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0年代开始实施审计,到目前为止审计机关成立的三十多年,审计监督建设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对审计对象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堵塞漏洞等方面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审计职能进一步发挥,为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每年审计“屡审屡犯”的现象仍比较突出,对审计揭露的问题,被审计单位还存在推诿搪塞应付,部分问题整改不到位,导致审计监督的作用发挥不充分的情况。为此,审计部门不仅要坚决督促做好整改,更要认真研究,推动建立长效机制。以下,笔者就破解“屡审屡犯”难题,建立全过程督办机制谈谈个人初浅体会。 


 

一、审计问题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被审计单位对整改工作不重视。被审计单位往往只关注审计部门对问题的处理处罚,对整改工作不重视。如部分被审计单位仅仅停留在审计发现问题表面,过分强调客观原因,就事论事而没有纠正相关工作流程,还有的被审单位在审计整改过程中采取“选择性整改”,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往往采取避重就轻的做法,消极对待审计整改,这都是造成审计“屡审屡犯”的重要原因。 


 

(二)对问题的整改未做到项目化,主体责任不清晰,整改不到位。一些领导没有认识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没有组织相关人员对问题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对具体措施、时间要求、人员安排及责任分工未做到项目化管理,使整改效果大打折扣。 


 

(三)审计部门对整改工作未做到逐项全过程监督,验收环节存在薄弱点。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有一套细化的管理考核机制,但由于现行审计法规没有对整改工作做出相应规范,缺少对整改工作的法律支撑,督办手段不硬。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没有列出问题清单,仅停留在收集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文字材料,未做到现场核实,逐项销号,导致审计整改工作流于形式。 


 

(四)审计整改工作缺乏相关部门配合。由于审计整改工作不属于法定工作事项,审计机关对于整改工作不力的单位无法进行责任追究,开展督促整改缺乏强制性与威慑性手段,相关部门在审计整改环节配合不够,审计机关既当“导演”,又当“演员”,导致审计整改实效大打折扣。 


 

二、审计问题整改过程的建议 


 

(一)变书面送达为项目化移交。对提出的审计建议认真研究,分析问题原因,定方案确定整改目标,定量化明确整改标准,定时限保障整改效率,定措施区分人员责任,定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及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等整体报送审计部门。 


 

(二)变事后整改为全过程监督。审计机关要跳出审计论审计的传统思想,一是将审计整改工作作为审计过程的重要环节,在制定审计方案时将审计整改作为重要工作事项,明确对审计整改的时限及检查要求。二是将整改贯穿于审计过程始终,督促单位边审计边整改,及时提醒和制止正在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三是出具审计报告后还要持续关注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措施,对整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现场核实,确保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四是建立审计整改“回头看”的工作机制,不定期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抽查,采取现场查证、征求意见等方式,对审计问题是否整改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工作不流于形式。 


 

(三)变回告存档为“实打实”验收。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将查出的问题形成清单,建立整改台账。整改结果和问题清单逐条对应,严格按照“见证见据”的原则进行下账“销号”,落实验收“四查”:检查整改方案、工作轨迹、整改时间、实际效果。同时,建立审计整改数据库,将审计查明的问题、整改责任清单、整改成效、内控制度和行业法律法规以及审计业务科室实施审计情况、督办工作记录等,实行数字化管理,增强“清单销号”严肃性和连续性,切实提高审计整改工作效能。 


 

(四)变审计“独角戏”为多方合力。针对审计整改唱“独角戏”的现状, 应建立起党委政府、人大、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审计整改监督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政府督办部门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作为年度重要的督办事项;纪委监委与审计部门不断完善“纪审联动”机制,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问责和查处力度;组织部门根据审计整改台账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考核的重要依据;审计部门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采取审计要情专报、审计调研报告等方式,报送审计预警信息,提请党政主要领导引起重视,借助领导批示之力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提升合力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