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国家审计?

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是由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管理、分配、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及生态保护责任情况所进行的独立监督活动。

2. 国家审计有哪些基本特征?

国家审计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具体有以下特征:

一是法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等对审计监督职责作出明确规定,赋予审计机关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推进法治、促进廉政、强化问责、保障发展等职责和任务。

二是独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是全面性。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审计对象和内容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多个领域。

四是专业性。审计的实施需要依赖专业知识和技术方法。审计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专业胜任能力和工作经验,同时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恪守审计职业道德。

五是及时性。审计具有反应快速的特征。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安排以及国民经济运行形势变化的需要,抽调审计力量开展专项审计,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相关信息,供党中央、国务院及时掌握真实情况。

3.国家审计可以分为哪几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和角度,国家审计可划分为多种类型。例如,按审计实施地点分类,可以分为现场审计、送达审计等;按审计目标分类,可以分为财务报表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等。

审计实践中,国家审计业务类型主要包括政策落实跟踪审计、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民生审计、资源环境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涉外审计等。

4. 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对审计工作有哪些新部署?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从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和优化审计职责等方面作出具体部署:

——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为加强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

——优化审计署职责。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财政部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相应对派出审计监督力量进行整合优化,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

5.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背景及主要职责是什么?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建立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加强党对涉及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和优化党对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经济、农业农村、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思想文化、国家安全、政法、统战、民族宗教、教育、科技、网信、外交、审计等工作的领导。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是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的重大举措,目的是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担任中央审计委员会主任。

中央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方针政策,审议审计监督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审议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审议决策审计监督其他重大事项等。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署。

2018年5月23日,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等文件。

6. 审计机关的宪法地位是怎样的?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和基础。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审计监督制度作为国家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得到确立。宪法对审计体制、基本原则、基本职权、审计长的法律地位和任免事宜等作了具体规定。

——确立了我国的审计体制。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确立了我国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确立了我国审计机关的基本职权。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确定了审计长的法律地位和任免事宜。审计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

7. 怎么理解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8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高度,对加强审计工作、完善审计制度、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等作出了重大部署。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明确提出要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将改革审计管理体制作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审计机关成立30多年来,在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促进党中央令行禁止、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等作出了重要贡献。

进入新时代,审计机关要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全国审计工作统筹,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8. 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根据审计实施主体和审计监督权来源的不同,一般将审计划分为三大类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者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三者之间的区别:

——工作目标不同。国家审计的工作目标是服务国家和社会,维护经济安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内部审计的工作目标是服务组织自身发展,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实现组织发展目标。社会审计的工作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发表审计意见。

——工作依据不同。国家审计的工作依据是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等。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是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等。社会审计的工作依据主要是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

——工作权限不同。国家审计的权限由法律法规赋予,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内部审计的权限主要由组织内部规章制度确定,审计权限在一定程度上受本组织管理层制约。社会审计的权限是委托人在协议中承诺或授予的,其权限不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三者之间的联系:

——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之间存在着法定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有权对该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国家审计应当有效运用内部审计成果,实现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优势互补,有效提升审计全覆盖的质量。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是实现审计全覆盖的重要力量。内部审计作为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的重要制度设计和自我约束机制,其工作越有效,单位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和绩效低下问题的可能性就越小,国家审计监督的综合效能也就越高。

——审计机关可以按规定向社会审计组织购买审计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审计机关可以有效利用社会审计力量,除涉密项目外,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9.我国古代审计制度的典型代表有哪些?

从出现国家审计萌芽的西周时期开始,近三千年的古代审计时期,审计制度不断探索、丰富并日趋成熟。其中上计审计制度、御史监察审计制度和比部审计制度是比较典型的三种古代审计制度。

上计审计制度。上计是指地方官本人或由其派遣的官吏向君主或上级有关官员报告任期内辖区内人户、田地、赋税、财物等方面的增减变动及相关情况。春秋战国、秦汉时期,上计审计制度成为统治者了解地方政治、经济、财政和社会状况的重要途径,也是考核官吏、整饬吏治的重要手段。

御史监察审计制度。御史监察审计制度是指监察和审计职责合一,由同一机构和职官负责。如秦汉的御史大夫负责监察审计百官,唐代的监察御史分察巡按十道,其中第二、第三的籍账、赋役、仓库减耗等职能都属于审计,明清时期,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清代为十五道)与六科给事中被合称为“科道官”,也是监审合一的机构,既有纠察百官的职能,也有巡查仓库、巡查漕粮、巡查盐务等审计职能。

比部审计制度。唐代比部隶属于尚书省刑部,其职责是对中央各部门、地方、军镇等所有的收入、支出及物资等进行审计,是中国古代少有的专职、独立、常设又隶属于司法部门的审计机构。《唐律》中规定了勾检官(审计人员)的职责,《比部格》《比部式》和《勾账式》都是专门的审计法规,具体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必须遵守的工作程式。

在古代审计史上,还探索过其他审计制度,如宋代在财政(物资)管理部门三司之下设置审计机构三部勾院、都磨勘司、马步军专勾司等,履行勾稽中央和地方账籍的审计职能。南宋建炎元年,为避高宗赵构讳,将诸军诸司专勾司改名为诸军诸司审计司,也称审计院,这也是我国审计史上第一次以“审计”命名的专职审计机构。此外,还有两汉时期丞相司直监督制度、元代检校和照磨官审计制度等。整体来看,绝大多数朝代都采取了多种审计制度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如秦汉时期上计制度和御史监察审计制度并行,唐宋时期“比部专审,御史兼审,三司内审”等。各类审计制度协调配合,在维护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0.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审计是如何开展的?

1921年到1949年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一时期的每个阶段,审计制度设立的具体形式和审计内容有所差异,但审计监督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成立、大革命及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1-1931)。这一时期的审计工作主要服务于工人运动。如1923年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成立的经济委员会审查部是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最早领导设立的审计监督机构。再如1925年中国共产党领导成立了省港罢工委员会下设立审计局,是共产党领导下成立的最早以“审计”命名的机构,按照《审计局组织法》审计省港罢工委员会以下各机关所有经常费用。

全民族抗日战争时期(1931-1945)。这一时期审计机构分别隶属于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人民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边区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等。1932年,中央人民委员会第22次常务会通过的《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规定在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设审计处。1933年,中央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审计委员会,独立于财政部门,专司审计职能,审计委员会主任由阮啸仙同志担任。1939年边区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第十七条中规定了审计处的八项职权,如审核全边区行政机关之公有物事项、审核公产估价变卖事项、审核公营事业之收支事项等。陕甘宁边区的审计机关,一般拥有部分直接处理权,如更正权、批准核销权、检举反映权、奖励权。通过审计机关发现的违法贪污嫌疑,可以移送法院查办。

全国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这一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审计机构,经历过四个阶段的变化,曾经分别隶属于财政部门、边区政府行政委员会、中共中央西北局。其中1948年成立的西北审计委员会还在各边区和联防军设立审计分委员会,审计分委员会之下设审理审计分处,实行初审、复审、决审的三级负责制。职责权限包括审定概算和核销决算、规定供给标准、批审和核销各单位一切临时收支预算等。

11.1949年至1982年的审计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延续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审计工作的做法,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内部普遍设有审计机构,配有审计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恢复国民经济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后,没有设立独立的审计监督机构,审计监督职能由财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结合财政管理分别行使。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财政经济工作遭到严重干扰和破坏,结合财政管理开展的审计工作也无法有效运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建立独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提上日程。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确立在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开启了中国审计的新篇章。

12.1983年审计署成立的背景是什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中建立和发展的。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改革开放初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经济社会蓬勃发展。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已经拥有上百万个国营企业(含商业和农垦企业)和大量的行政事业单位,国营独立核算企业拥有5000多亿元的固定资产和3000多亿元的流动资产,每年有1000多亿元的财政收支和几百亿元的预算外收支,财政财务活动非常广泛复杂,但财政经济管理和监督水平难以与之匹配。

在充分研究和查阅国内外有关财政监督和审计机构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经济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党和国家正式决定实行审计监督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并将相关内容载入1982年宪法第91条和第109条。新中国第一任审计长于明涛曾为此赋诗《立法》:“改革开放新时期,修改宪法立国基,监督写入新条款,人人赞颂九十一”。

13.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哪些?

经过三十余年的努力,我国审计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组成部分,审计工作已做到了有法可依。宪法对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体制和基本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

——法律。开展审计监督活动,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审计法,审计法规定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职责和权限、审计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另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对审计工作作出了相关规定,如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等有关财经法律,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规范国家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

——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

——部门规章。主要包括国家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

 

 

此外,还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实施细则、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也是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

14.我国审计机关的组织架构是怎样的?

2018年3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署。此后,若干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本级审计委员会。

根据宪法,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审计工作。审计署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派出机构,有派出审计局和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两种形式,目前共有30个派出审计局和18个特派员办事处。

此外,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分别根据其基本法,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香港审计署行政首长称署长,澳门审计署行政首长称审计长。我国台湾地区也设有审计机构。

15.审计机关有哪些主要职责?

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五)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七)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八)对接受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九)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组织、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级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16.审计机关有哪些基本权限?

——要求提供资料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管理、储存、处理和应用的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

——检查权。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资产和信息系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审计机关对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

——提请协助权。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移送处理权。一是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线索,移送相关司法机关查处;二是没有涉嫌经济犯罪,但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三是应由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进行处理的其他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或政府进行处理。

——处理处罚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建议权。就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审计机关有权向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